為落實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起草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更好地讓大家了解修改之處,現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改動告知: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工程勘察業務。”
原規定:
第五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應專業設計業務。”
原規定:
第六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
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及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二)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三)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民航、水利、電子通信廣電等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和專業甲級資質。
將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原規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專業甲級資質;
(二)除第八條規定外的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和專業甲級資質;
(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四)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民航、水利、電子通信廣電等工程設計行業乙級和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原規定:
第九條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專業乙級資質;
(二)除第九條規定外的工程設計行業乙級和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逐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
原規定:
第十三條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取得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的變更,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國務院有關部門。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并刪去第二款中的“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原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原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
原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十一)刪去第三十七條。
原規定:
第三十七條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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